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健康有序的競爭,但實際生活中,一些企業卻存在不當的競爭觀念,為了搶占市場份額,惡意抹黑同行,試圖以造謠的方式詆毀對方商譽。該行為不僅損害了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對市場經營環境造成了不利影響。

遭同行惡意抹黑
公司深陷“謠言門”
原告與被告同屬裝飾公司,經營地均在N市,具有商業競爭關系。某天,被告公司利用本公司員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詆毀原告公司聲譽的不實內容,稱“原告公司老板跑路了”,同時趁機為本公司打廣告。受謠言影響,期間原告公司客戶成交量下降,正常營運活動受到了嚴重影響。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詆毀行為造成本公司品牌和商譽嚴重受損,應當賠償損失。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遂將被告訴至法院。

原告訴請
1、被告立即制止其公司員工詆毀原告名譽權的行為;
2、被告在南京金陵晚報等媒體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3、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0萬元。案件審理中,原告撤回了第一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準許。
被告辯稱
1、原告所稱的兩名員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內容真實性無法確認,并且兩人早已從被告公司離職,即便兩人發布了上述內容,也與被告無關;
2、被告并沒有實施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主觀上亦無過錯。
了解了案件詳情,
法院是如何認為的呢?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系同行,被告公司發布的案涉微信內容未經核實,且沒有證據證明屬實,但該內容明顯損害了原告公司的商業信譽,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實施的對原告的商業詆毀行為,確實損害了原告公司的商業信譽,應當對該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綜合考量被告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違法程度,并結合原告公司舉證損失的證據情況,酌定被告公司應賠償原告公司損失5000元。
法院判決
一、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金陵晚報》上刊登道歉聲明以消除影響(內容需經法院審核),聲明刊登時間為連續的三日;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公司5000元。
典型意義
民營企業發展,不僅需要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環境,同時也需要受到不法侵害能夠及時得到法律救濟的法治環境。網絡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利用網絡或者其他社交媒體詆毀其他企業特別是具有競爭關系企業的商業信譽。這種行為不僅會給企業名譽造成損害,也會進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本案的審理及判決,有助于打擊惡意競爭行為,為企業的發展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法官說法
公司的名譽權核心是商業信譽,外在表現為品牌形象、產品和服務等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公司名譽對企業的經營發展至關重要。互聯網時代,信息傳播速度快、效率高,也產生了很多網絡侵權糾紛。要注意的是,網絡言論自由也有邊界,惡意誹謗、造謠同行,給對方商譽造成不良影響的,侵權者必然要為此付出法律代價。法官提醒,公司企業應規范網絡言行,樹立法治意識和公平競爭理念,切莫圖一時口舌之快,最終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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