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依據按兩倍賠償。需要看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有無具體的規定,如果有的話就按照規定執行,如果沒有規定的話就要按照民法典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相關規定處理。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按兩倍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商家無貨,屬于民法上的“履行不能”。如履行不能的情況是由商家導致的,比如明知國家政策將調整,明知廠家不能生產,仍接受訂單和貨款,屬于欺詐行為,則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如履行不能的情況不可歸責于商家的,則商家可以免除履行供貨的義務,返還價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違約責任損害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一)應優先適用約定違約金條款,只有在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情形下,才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這樣做的理由有二:一是充分尊重當事人預先確定損失賠償額的自由,二是違約金本身優勢所在,其支付避免了損害賠償方式適用中常常遇到的計算損失的范圍和舉證的困難,從而節省了計算上的花費,甚至可避免曠時費神的訴訟程序。
(二)法定損失賠償額對違約金的適用具有約束性。約定違約金條款生效后,其具體的違約金數額確定還有賴于實際損失額的大小,以實際損失額為參照標準進行或升或降的調整。
(三)我國的約定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只有當約定違約多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時,司法機構才可予以適當減少,由此可見,立法者是允許約定違約金適當高于實際損失額的,此時司法機關無需再進行調整。既然允許約定違約金適當高于實際損失額而適用,那么其高出部分正好體現出約定違約金的懲罰性。
違約責任能否約定最大賠償限額
違約責任能約定最大賠償限額,只要雙方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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