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無理由退貨不等同于無條件退貨。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商品完好是網購消費者退貨的前提條件,否則消費者不享有七日無理由退貨權。消費者網購花瓶后在婚禮中裝水并插花使用,并非“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屬于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勢必影響二次銷售,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應視為商品不完好,如請求依照“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進行退貨,應不予支持。
退貨花瓶留有水漬
商家不同意退貨退款
2022年2月16日,沈某某通過淘寶網絡購物平臺在雅佳百貨店經營的淘寶店鋪“雅佳生活”購買了名為“北歐花瓶擺件防摔客廳插花鮮花長枝透明高款落地馬醉木富貴竹花瓶”的商品,其中型號圓柱口徑15高30(厘米)[VR150—300]共16個、型號圓柱口徑10高30(厘米)[VR100—300]共32個、型號圓柱口徑12高40(厘米)[VR120—400]共16個,訂單號為:2473456071645724956,實際付款金額共計5800余元。2月17日,雅佳百貨店按照沈某某指定的收貨人及收貨地址發貨。2月20日,快遞送達給收貨人。
2月26日,沈某某就涉案商品全部發起了退貨退款申請(原因:尺寸拍錯/不喜歡/效果不好)。雅佳百貨店同意了本次售后服務申請并確認退貨地址。2月27日,沈某某通過德邦快遞退貨。3月1日,雅佳百貨店以退回的貨品已經影響使用為由拒絕退款,同時附上驗貨照片及視頻。后淘寶小二介入,經雙方舉證后,淘寶小二駁回售后服務,維權定性:退貨商品影響二次銷售。
根據雅佳百貨店提交的3月1日查驗涉案商品退貨時的照片及視頻顯示,隨機拆開的多個花瓶留存有水漬。根據雙方旺旺聊天記錄顯示,3月1日,雅佳百貨店告知沈某某:“這邊收到花瓶了,這些全被用過,而且很多里面都有水”,并發送了花瓶有水的視頻。
庭審中,沈某某自認為婚慶公司工作人員,其為婚禮中裝水并插花而購買涉案花瓶,花瓶確實在婚禮中使用過,但花瓶現在質量沒有問題,符合商品完好的要求,且在七日內申請退款,要求按照“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退貨,并由雅佳百貨店承擔退貨運費。
是否適用于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
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能否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本案中,沈某某雖然在收貨后七日內申請退貨,但根據雅佳百貨店提交的查驗退貨快遞的照片及視頻顯示,退貨的涉案產品普遍留存有水漬;針對沈某某、雅佳百貨店就涉案商品是否完好引發的退貨退款糾紛,淘寶小二介入后的客服執行方案為駁回售后服務、維權定性為“退貨商品影響二次銷售”;庭審中,沈某某亦自認存在婚禮中對花瓶裝水并插花的使用行為。對此,應認定涉案花瓶在婚禮中裝水并插花使用并非“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屬于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勢必影響二次銷售,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應視為商品不完好,故沈某某的退貨主張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沈某某要求依照“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進行退貨的訴請,沒有相應依據,應不予支持;沈某某要求雅佳百貨店承擔退貨運費的訴請,亦沒有相應依據,亦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沈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一審終審,現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能否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
1.消費者在采用網絡方式購物時,有權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考慮到消費者在采用網絡方式購物時,僅憑圖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斷商品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于是法律賦予消費者這樣一種權利,即消費者在對網購的商品不滿意時,可在合理期限內進行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的權利。
2.七日無理由退貨并不代表“無限制、無條件”的退貨。需要說明的是,“無需說明理由”不代表“無限制、無條件”,根據上述規定,“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是消費者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進行退貨的前提。那么,如何確認商品是否完好呢?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七日退貨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消費者基于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該規定為網絡購物中消費者退貨提供了指引。
3.“商品不完好”的判定。《七日退貨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同時,該條給出了具體的判定標準,如“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但該條關于商品不完好的標準并不能涵蓋種類繁多的商品,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予以回應,如本案爭點即是網購花瓶裝水插花使用后是否屬于完好?本案證據顯示,沈某某存在為婚禮裝飾使用花瓶并裝水插花而購買花瓶,且使用后花瓶仍殘留水漬的行為,這明顯已經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的范圍,按照一般公眾的觀點,花瓶已不是全新的,造成商品價值較大貶損,進而影響第二次銷售,應視為商品不完好,是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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