傭金和手續費支出稅前扣除的條件:
1、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必須滿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的、需要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單位或個人應該具有“中介服務”的經營范圍以及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單位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2、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其他企業,限額扣除。一般企業是銷售額的5%,保險企業是18%。
3、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形式,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不得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
4、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5、企業在進行年度所得稅匯算時,必須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開支情況與計算依據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因此,企業在日常工作中支付手續費及傭金時,要設立“手續費及傭金支付臺賬”,記錄相關情況,以滿足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
6、企業在支付手續費及傭金時,必須獲取證明其經濟業務真實合法的票據期證明材料。至少包括:(1)證明對方(單位)具有中介機構的相關文件,如營業執照、相關資質證書等;(2)證明對方(個人)具有從事中介業務的相關文件,如身份證、從業資格證書、稅款繳納證明資料等;(3)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4)支付形式證明,如轉賬支票存根、現金支票存根、銀行匯款回單等;(5)付款憑據:發票、收據、收條等。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9號);
4、《關于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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