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涉及執行異議時,出現案外人提執行異議、第三人撤銷、申請再審、執行異議之訴、對執行行為的異議與對執行標的的異議,傻傻分不清楚?
今天筆者給各位詳細解析一下在執行異議中遇到的以上各種問題。
首先,上一個思維導圖,是對執行異議的一個框架總結。

一、執行異議分為幾種類型?
分為兩類。分別是對執行行為的異議和對執行標的的異議。
二、對執行行為的異議被駁回后的救濟途徑?
對執行行為的異議是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質疑,要求法院變更或停止執行行為的書面請求。
救濟途徑:若對執行行為的異議不幸被法院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三、對執行標的的異議被駁回后的救濟途徑?
對執行標的的異議是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被執行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實體權利并要求負責執行的法院停止并變更執行的書面請求。
被駁回后,對駁回裁定不服的,分兩條路選擇救濟途徑:先看此時的案外人是是與原裁判有關的案外人還是與原裁判無關的案外人。
(一)與原裁判有關的案外人(包括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訴訟人):申請再審。案外人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申請再審。
1、案外人之第三人——可以申請再審和第三人撤銷之訴二選一。
(1)第三人類型的案外人若想要申請再審的程序:案外人異議(前置程序)—>異議后被駁回后申請再審。此時,不能再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2)第三人若想要提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提第三人撤銷之訴,且此時生效判決尚未中止執行,同時提案外人異議。此時,不能再申請再審。
2、案外人之必要共同訴訟人——可在異議被駁回后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也可在不經異議程序直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二選一。
(二)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案外人:提執行異議之訴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的裁定不服的,與原判決、裁定無關,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執行異議之訴。執行異議之訴,法院作出判決后,對該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四、總結民事訴訟中第三人權益的保障
①如果本訴正在進行中:提第三人參加之訴。
②如果本訴已作出生效判決,還未執行: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③如果本訴正在執行過程中:提第三人撤銷之訴或申請再審。
④如果本訴已經執行完畢: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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