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通過快遞公司寄件到上海,貨值2萬元左右,11月4日寄件的,顯示11月9日簽收。但是,朋友與收件方核對時發現該包裹并未收到,經聯系快遞小哥之后才知道快遞丟失,12月16日對方系統顯示反簽收(確認丟失),但是現在找快遞公司理賠,快遞公司只愿意賠付1000元,請問這合理嗎?能通過法律途徑訴訟解決嗎?
朱律師:快遞公司的賠付金額是否合理?要根據您朋友郵寄時快遞單上是否已注明了相關的賠償金額條款,貨物郵寄是否進行保價以及保價金額來綜合判斷。
您朋友選擇快遞公司郵寄快遞,在法律上屬于同快遞公司形成了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快遞公司應當履行安全送達快遞的義務。如快遞公司未能將貨物安全、及時地到約定的地點,造成了您朋友的財產損失,依法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至于賠償金額,則需要根據雙方的約定具體判斷。如果沒有約定,也沒有進行保價的,則一般會根據物品的實際價值,結合《郵政法》關于郵資三倍賠償的相關規定以及快遞郵寄時是否向您朋友盡到了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等,綜合判斷具體的賠付金額。如果您朋友對快遞公司的賠付金額不滿意,可以提起訴訟,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關聯法條
《郵政法》
第四十七條 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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