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雙十一期間購買的商品都陸續發貨,意味著網購族又到了迎接快遞潮的時候。大家的剁手能力有多強,看快遞量就知道,數據顯示,雙十一首日快遞量超5.69億件,這個雙十一,你要收多少快遞呢?
但是也有人剁手的時候很積極,取快遞的時候就很“龜速”,甚至能推個十天半個月不取,導致快遞包裹堆積成山。也有些人會有快遞“拖延癥”,一天拖一天,導致快遞在驛站停放的時間太久。快遞停放時間越久,就會有風險,比如:損壞、丟失等……

這種情況注意了,《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條規定: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時起由買受人承擔。也就是說,自己沒有及時取快遞期間,快遞物品損毀、滅失等,責任要自己承擔。
也就是說,自己沒有及時取快遞期間,快遞物品損毀、滅失等,責任要自己承擔。
近日,#快遞送到忘了取風險要自己擔#的話題也登上微博熱搜。
然而怎么樣才算“送到”?
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快遞員將快遞放到快遞柜這算“送到”嗎?家里沒有人,快遞直接放家門口這算“送到”嗎?對此,許多網友表達了自己的疑問。
用戶承擔風險的前提是快遞員及時將快遞送達到“約定地點”,即下單時所填的送達地址或收貨地址,而不是快遞員通知取件時短信發的地址。
對于“送到”網友頗有微詞,因為現在部分快遞不約定不溝通就直接送往驛站或者快遞柜。

有網友表示,這條法律的前提是“送到”,而郵政規定快遞須送到“約定地點”。所謂“約定地點”,默認是快件上的地址,或者消費者與物流公司電話溝通后約定的其他地方。
也就是說,如果快遞員給消費者打了電話,消費者也同意放在快遞柜或者驛站,那么放到這些地方算是“送到”了,而消費者忘記了,當然要自己承擔;但未經許可而放在快遞柜、驛站或其他位置,并且只是發個短信通知,并不算“送到”,這個時候就不該消費者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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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些情況:快遞員送貨不上門只收到“請憑取件碼至快遞柜取件”的信息物流信息顯示“已簽收”,快遞卻還遲遲沒有派送要求快遞配送到家,卻被告知要加收費用。

這樣的“快而不遞”,你是否也遇到過?
為治理這些快遞行業的亂象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快遞業促進條例》發布明確未按運單上注明要求上門投遞或未按收件人電話、信息回復要求上門投遞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這是全國首部地方性快遞業法規,將于明年3月正式實施。
快遞柜的出現原本是為了方便買家更靈活地收取快遞,但漸漸地快遞不上門而是放在快遞柜成了越來越多快遞小哥的“習慣”。不過,也有網友認為這是時代發展的必然。
對于“快遞送到忘了取風險要自己擔”這一話題,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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