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某賣場向消費者承諾:在賣場內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或服務上的問題時,賣場可“先行賠付”。李某就遇到了購買木門遭遇延遲送貨的問題,要求賣場承擔“先行賠付”責任。1月5日記者獲悉,消費者訴訟請求獲法院支持。
購買木門遇延遲交付
2019年6月,李某在沈陽某賣場購買木門,價款44700元。銷售商為沈陽某門窗銷售中心,雙方約定2019年8月5日前送貨,并簽訂《商品銷售合同》,約定:送貨安裝零延遲,乙方(沈陽某門窗銷售中心)未按期送貨或完成安裝,每延遲一天按未交付商品已付貨款的6‰向甲方(李某)支付違約金;超過15天,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除返還甲方已付貨款外,還須按已付貨款的30%賠償甲方違約金。賣場同時承諾:當甲方在賣場內購買的商品出現質量或服務上的問題時,可以要求賣場先行向其進行賠償。李某將錢交到賣場后,銷售商未能按時送貨。李某起訴時,銷售商已注銷。于是,李某要求賣場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并承擔違約責任。
賣場辯稱,木門買賣合同是由賣場、顧客和銷售商三方簽訂的,賣場作為租賃平臺,將店鋪租賃給銷售商進行經營,賣場在兩周時間內將代收貨款返還銷售商。當時由于延期交付的問題,經賣場協調,顧客和銷售商已達成協議,由銷售商負責全額退款并賠償。現消費者要賣場先行賠付,賣場認為已履行了調解職責,所以不同意賠付。
賣場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的,應當認定為債務加入,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結合本案,銷售商出具的《商品銷售合同》系由賣場統一制作并提供,且合同中所載明的“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具有向消費者做出債務承擔的承諾性質。
因此,該合同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三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現原告依約向賣場支付了全額價款,而銷售商未能按約定期限送貨安裝,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賣場應按照其承諾,對銷售商的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并按貨款的30%賠償違約金。
法院判沈陽某賣場按承諾返還李某貨款44700元,給付李某違約金13410元。
法官說法
承諾“先行賠付”要履行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經常會去大型商場選購商品,這些商場中銷售的絕大部分商品均非自營品牌,而是大型商場作為經營者向不同的產品銷售者出租柜臺或者展廳,由其向消費者出售商品。在商品銷售過程中,大型商場為了保證銷售的商品和提供服務的質量,往往會要求銷售者向消費者提供一份由商場統一制作的,或加蓋商場印章的《商品銷售合同》。在合同中,有的商場會向消費者作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等承諾。在銷售者不能及時承擔賠償責任時,消費者有權單獨起訴作為柜臺出租經營者的大型商場,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或連帶責任。先行賠付的方式既包括退、換貨等,也包括現金賠償。賠付范圍主要有: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問題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務價值損失;消費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因售后、安裝等問題給消費者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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